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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492、494-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02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52-481、483-492、494-503号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西五街5号C座一层、二层。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华蕾,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科技创新科技广场A栋1502。法定代表人汪溪。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五十案中,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五十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五十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500元(已由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交纳),本院减半收取共计1250元,由原告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人民陪审员 姚敬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淑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