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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立民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晓伟与被申请人陈晓玲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晓伟,陈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立民保字第00107号申请人段晓伟。被申请人陈晓玲。申请人段晓伟与被申请人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工资24万元;同时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玲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平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的工资24万元(账号XX);同时冻结被申请人陈晓玲在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平办事处的住房公积金4万元。二、查封担保人胡杰斯辽XX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1辆。查封期间,权利人可以使用,不得变卖、隐匿、毁损、转让、抵押。上述冻结财产期限为一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书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景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