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行查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博兴县物价局申请执行山东渤海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博行查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博兴县物价局,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牟元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刘方波,该公司董事长。博兴县物价局申请执行山东渤海物流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博价基金字(2015)第20号责令限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博兴县物价局作出的博价基金字(2015)第20号责令限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于2015年2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渤海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涉案行政征收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博兴县物价局对山东渤海物流有限公司的博价基金字(2015)第20号责令限期缴纳价格调节基金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山东渤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价格调节基金194513.75元。申请执行费2817.7元,由被执行人山东渤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晖审判员 李 菲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