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卫与顾健、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651号申请执行人黄卫。被执行人顾健。被执行人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11号华辰大厦3座4楼。法定代表人陶圣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卫与被执行人顾健、南通一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通中民终字第27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被告顾健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黄卫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部分按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09年8月3日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南通一建对被告顾健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20050元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通一建提存在我院账户的99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通一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约定于2016年2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该100万元履行后,对余款部分另行约定。现查明,被执行人顾健未能自觉履行,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冻结其名下少量的银行存款,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顾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顾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冻结被执行人顾健少量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该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顾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一建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南通一建于2016年2月1日前给付100万元,余款待该100万元履行后另行约定,因约定的给付期限尚未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通中民终字01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南通一建未能按还款计划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顾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东华审 判 员 张仲实代理审判员 季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