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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4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有亮诉被告魏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07号原告张有亮,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魏培灿,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亮诉被告魏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有亮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世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