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4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有亮诉被告魏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4907号原告张有亮,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魏培灿,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亮诉被告魏培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有亮负担。审判员 杜裕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世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