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执字第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毛刘德申请执行许少平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15-1号申请执行人毛刘德,男,1963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被执行人许少平,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中牟县。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许少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毛刘德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34.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但被执行人许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刘德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少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少平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谦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