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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银铃申请执行杨新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铃,杨新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杨银铃,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新来,男,汉族,47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杨银铃申请执行杨新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梦礼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