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杨银铃申请执行杨新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银铃,杨新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杨银铃,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被执行人杨新来,男,汉族,47岁,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杨银铃申请执行杨新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何素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索梦礼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