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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贺某某、孟德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德华,贺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武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德华,绰号“孟儿”,男,1970年5月8日出生于常德市鼎城区,汉族,小学文化。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该局指定在其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6月8日被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11月4日被本院指定在其居所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被告人贺某某,绰号“贺麻子”,男,1980年7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武检公诉刑诉字(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伙同曾广利(另案处理)以破坏门锁、入室盗窃的方法在武陵源区多次盗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3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伙同曾广利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百溪花园H栋二单元102室盗走被害人易某某的香烟等物;次日凌晨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武陵路金峰超市盗走被害人郑某某价值人民币3469元的各类香烟及槟榔;随后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菜市场附近的新佳源超市盗走被害人杜某某价值人民币16444.4元的香烟、槟榔等。二、2015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伙同曾广利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施家落小区1栋1单元302室盗走被害人吴某某价值人民币453元的香烟;次日凌晨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宝峰路居委会永发超市盗走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00元及价值人民币1244元的酒水、木糖醇口香糖、平板电脑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均为主犯,被告人孟德华还系累犯,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贺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处以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孟德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处以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易某某、杜某某、郑某某、冯某某、吴某某的陈述及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并对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足以认定。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积极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2110.4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孟德华均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应当��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孟德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贺某某、孟德华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贺某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多次盗窃;2、入户盗窃;3、如实供述;4、全部退赃。孟德华具有的量刑情节是:1累犯;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如实供述;5、全部退赃。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德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3月23日止。)上述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郑小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田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