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雷升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2422号罪犯雷升明,男,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惠博法刑二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惠中法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雷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雷升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升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9次;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罪犯雷升明已缴纳罚金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雷升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升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