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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城街分社诉被告王廷兰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城街分社,王廷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城街分社,住所地安岳县兴隆镇大城街139号。负责人伍旭,该分社社长。被告王廷兰,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望城街分社与被告王廷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周维富审 判 员  李林禄人民陪审员  汪素琼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