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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42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秀利与郑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利,郑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4247号原告:徐秀利(又名徐秀丽)。委托代理人:虞圣真,台州市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伯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利与被告郑伯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秀利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徐秀利负担。审 判 员 张凯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玲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