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许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赵小孩与赵永生、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孩,赵永生,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许初字第00225号原告赵小孩(又名赵XX),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万东。委托代理人范柏树,博爱县清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永生,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博爱县寨豁乡茶棚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孩与被告赵永生、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永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永生的起诉。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