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朱振山与曹纪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振山,曹纪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892号申请执行人:朱振山。被执行人:曹纪岳。申请执行人朱振山与被执行人曹纪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11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纪岳现无其他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仑执民字第18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