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郝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