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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被告:郝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西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