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新妹与纪联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妹,纪联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郑新妹,女,汉族,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纪联坤,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郑新妹申请执行纪联坤追索劳动工资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纪联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