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恢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潘静浩与赵小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强,杨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XX强,男,5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杨树森,男,65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树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杨树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赤峰市元宝山区账户的工资,每月扣留1500.00元,直至扣够叁万伍仟玖佰叁拾叁元整(¥35933.00)为止,此款直接扣至XX强卡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忠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