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芳与被执行人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芳,张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79-1号申请执行人曹芳。被执行人张钧。申请执行人曹芳与被执行人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2000元,承担执行费38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张钧在交通银行芜湖路支行62×××72账户予以冻结,经依法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曹芳与被执行人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标的32380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光执行员 叶 伟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