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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邹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罗士保、罗洪中与段恒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士保、罗洪中,段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邹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罗士保、罗洪中被执行人段恒龙申请执行人罗士保、罗洪中与段恒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罗士保、罗洪中依据已经生效的(2007)邹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11月13日本院传唤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可已自行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7)邹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