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晓东与海东地区福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东,海东地区福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908号原告:余晓东。被告:海东地区福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玉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柳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瑾,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东诉被告海东地区福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东于2015年11月13日以起诉后原告与第一被告海东地区福元汽车运输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且第一被告海东地区福元汽车运输公司已给付原告余晓东涉案款项4190元、原告余晓东自愿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晓东负担。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米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