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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费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强与吴周赐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强,吴周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费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周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吴周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5)费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费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吴周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上述债权及费用申请执行人至今未得到清偿。现在被执行人吴周赐暂无履行能力,亦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王强依据本院作出的(2005)费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王强在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凭本裁定及(2005)费民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怀进审判员  段文杰审判员  戴德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姬升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