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943号原告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肖兴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敏,上海市信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保,男,汉族。原告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明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江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