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一向与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向,钱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朱一向。被告:钱飞华。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向与被告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向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