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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一向与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向,钱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36号原告:朱一向。被告:钱飞华。委托代理人:李桃梅、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一向与被告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向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