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边长林与马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长林,马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79-2号原告边长林。被告马健。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边长林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