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边长林与马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长林,马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3279-2号原告边长林。被告马健。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边长林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1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