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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78号被告:邵某。原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