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南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南民初字第278号被告:邵某。原告: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