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02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陈新良与章进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良,章进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992号原告:陈新良,男,1971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章进发,男,197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良与被告章进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且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州市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建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莹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