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武定博晟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槲永佳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定博晟矿业有限公司,云南槲永佳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武定博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铺西村委会平头山。法定代表人解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槲永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龙区白云路赢城洋楼。法定代表人胡同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武定博晟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槲永佳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第3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81.0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我院执行员多次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网上布控并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字第2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一平审判员 张志德审判员 何东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爱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