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执字第3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湛宗明与程祖华法定继承纠纷普通执行i湛宗明与程祖华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宗明,程祖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执字第396-2号申请执行人:湛宗明。被执行人:程祖华。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茂高法执字第39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程祖华位于高州市潘州中路的房地产,现湛宗明与程祖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茂高法执字第396-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程祖华位于高州市潘州中路的房地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陈 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