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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蒙志勇与防城港市防城区龙望财全友家私专卖店、龙望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志勇,防城港市防城区龙望财全友家私专卖店,龙望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防民初字第1369号原告(反诉被告)蒙志勇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龙望财全友家私专卖店,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群兴大道*号。经营者:龙望香被告(反诉原告)龙望香。原告(反诉被告)蒙志勇诉被告防城港市防城区龙望财全友家私专卖店、龙望香(反诉原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祥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5日,原告蒙志勇与被告龙望香签订《全友家居专卖店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蒙志勇为被告龙望香的全友家居防城港市专卖店进行装修施工,工程总价款为65.5万元,工期为2014年2月5日至3月26日;如原告蒙志勇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工程,每逾期一天,则必须向被告龙望香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2‰作为拖期损失赔偿金;被告龙望香无正当理由不能按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工期拖延一天,则必须向原告蒙志勇支付未付款2‰作为拖延损失赔偿金。2014年5月15日,原告蒙志勇施工结束,遂向被告龙望香交付装修场所,供被告龙望香开业。2014年10月2日,原告蒙志勇与被告龙望香结算,被告龙望香确认尚欠原告蒙志勇工程款31.2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春节前偿还26.2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5月10日付清。期间,被告龙望香仅向原告支付10.5万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余款至今未付清。原告蒙志勇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龙望香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万元[其中:卖场装修工程款20.7万元,门头招牌工人工资2万元,违约金6万元,利息1.3万元(自2014年10月2日至2015年10月19日至还清工程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15年11月11日,被告龙望香以原告蒙志勇拖延工期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原告(反诉被告)蒙志勇支付违约金6.55万元(自2014年3月27日至5月15日止50天,每天按65.5万元的2‰计算)及返修费5000元,合计7.05万元,并承担反诉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反诉原告)龙望香欠到原告(反诉被告)蒙志勇装修工程款20万元,定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2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6万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6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6万元。本案本诉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蒙志勇负担1500元,被告龙望香负担1400元;反诉受理费1563元,减半收取781.50元,由被告龙望香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何祥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