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与邢台远大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584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运输公司汽修厂,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679号。负责人徐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台远大危货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北外环迎宾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邢台远大危货运输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新林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春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