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审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游旺兴、赖丽红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游旺兴,赖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执审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吕杨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游旺兴,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申请执行人赖丽红,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2015年10月26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2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游旺兴、赖丽红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0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于2015年10月29日之后向本院申请执行,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决定书尚未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永计生征决字(2015)第217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江 麟审 判 员 沈文丽代理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