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与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酒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酒店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032号原告XX。被告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24号。法定代表人孙坚。被告如家快捷酒店(天津华苑复康桥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花园产业园区科馨公寓19门-22门。本院在审理XX与上海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家快捷酒店(天津华苑复康桥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