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法因数控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新鸿伟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济南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审核:复核:核稿:拟稿单位:打字员:拟稿人:校对:印刷:案由:劳动争议发文号:(2015)高民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15)高民初字第81号原告赵洪波,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肥城市。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高亲区正丰路554号环保科技园C南六楼。负责人何林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晓丽,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富斌,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洪波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赵洪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洪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波撤回起诉。原仲裁裁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洪波负担。审 判 长 万立波人民陪审员 姜汉文人民陪审员 王现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文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