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风云诉被告刘京波、梁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云,刘亰波,梁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924号原告张风云,女,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咸阳车务段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王小平,陕西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亰波,男,1989年9月27日,汉族,系陕A5EQ**肇事车主。被告梁超,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根苗,女,1965年4月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址陕西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委托代理人陈菲,女,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珊珊,女,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风云诉被告刘京波、梁超、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张风云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风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张风云承担。审 判 长 陈洪宾代理审判员 上江涛人民陪审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