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胡勇根与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根,李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胡勇根,男,1974年4月12日生。被告李晓军,男,1973年8月23日生。原告胡勇根与被告李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胡勇根承担。审 判 长 管东长代理审判员 刘雅萍代理审判员 刘子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