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孝斌与覃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孝斌,覃贵东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00-1号原告林孝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晖,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覃贵东,男,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委托代理人陈彤云,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孝斌与被告覃贵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号:(2015)晋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林孝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覃贵东名下的价值166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冻结担保人林伯川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复式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现原告申请解除冻结原担保财产,并另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孝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冻结担保人林伯川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复式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二、冻结担保人魏月英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某单元的产权抵押、交易、过户手续;三、冻结简东林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海峡银行福清龙田支行账户存款3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叶克忠人民陪审员 江 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