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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商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于晓红与张超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红,张超岳,周合生,孙超,李锐军,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206号原告于晓红,女,生于1979年10月27日,汉族,教师,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海虎、马明刚(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超岳,男,生于1978年2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周合生,男,生于1981年12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孙超,男,生于1986年5月13日,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李锐军,男,生于1978年6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第三人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邹海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红与被告张超岳及第三人周合生、孙超、李锐军、山东神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晓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35元、减半收取2117.5元,由原告于晓红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百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