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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二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柴关令与王金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关令,王金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636号原告:柴关令,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枣强县大营镇冯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112119840105221X。被告:王金树。本院在审理原告柴关令与被告王金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关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关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579元,财产保全费563元,共计1142元,由原告柴关令承担。审判员  张玉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