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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邵春静与山东三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5)城执字第16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春静,山东三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651号申请执行人邵春静,女,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前桃林村***号。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被执行人山东三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33层2号房间。法定代表人金玉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邵春静与被执行人山东三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46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