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社成与牛甲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社成,牛甲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陇执字第25号申请人王社成。被执行人牛甲成。本院在执行王社成与牛甲成民间借贷纠纷(2014)陇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牛甲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人可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龙羽审判员 赵格社审判员 张社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