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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进武与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进武,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宋进武,男,1952年10,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委托代理人刘孝彬。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赖大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进武与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宋进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筠连县人民法院(2014)筠连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筠连县桥沟煤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宋进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举代理审判员  李增强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光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