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商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俭诉被告王伟、高淑芳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俭,王伟,高淑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商初字第432号原告王春俭,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齐车集团修车分厂转修车间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王伟,男,1966年4月9日,汉族,齐齐哈尔轨道装备有限公司新拓铆焊厂职工,住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高淑芳,女,47岁,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俭诉被告王伟、高淑芳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王伟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王伟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春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丽超审 判 员 崔 霞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