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罗挺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1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挺,农民。2005年6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4月2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9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3月12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1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底的一天14时许,林俊勇(已判)纠集被告人罗挺及朱出鞘(已判)、杨伟峰、彭孔齐、杨欠欠、袁河鑫、王二帅(均另案)等人在临海市昨海市大洋街道橘子臻品酒店找到欠林俊勇钱的黄剑,将与黄剑一起的陈某看管在酒店房间,将黄剑带至临海市江南街道三姓村家中,黄剑母亲不愿替黄剑还钱,又将黄剑带至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橘子臻品酒店等地,朱出鞘、罗挺等人轮班看管黄剑,并言语威胁,逼其还债,后又将其带至三姓村家中,黄剑父亲答应替黄剑还钱,至当夜20时许将黄剑放掉。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罗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甲、应冬兰、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同案的林俊勇、朱出鞘、袁河鑫、王二帅、杨伟峰、杨欠欠、彭孔齐的供述,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挺与人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挺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卢爱彬人民陪审员 朱立满人民陪审员 王丽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