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郊民初字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郭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郊民初字421号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郊区李家庄。法定代表人王学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艳风,女,1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峰,男,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豪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斌代理审判员 任怀玉人民陪审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