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初字第7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静××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7789号原告静,农民。被告高,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凤山,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静诉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撤回起诉。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