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冈中行非审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与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蔡吴廖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蔡吴廖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行非审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劲松,局长。被执行人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蔡吴廖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明峰,村主任。2015年11月1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被执行人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蔡吴廖村村民委员会作出的黄土资罚(2015)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执行。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州区禹王街道办事处蔡吴廖村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吕子雄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