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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与宋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909号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乡新城海村。法定代表人宓瑞祥,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培友,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培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聊城市祥慧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龙启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