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洪侠申请肇源县锻压机床厂、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华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侠,肇源县锻压机床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张洪侠,身份号码2306221970********,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下岗工人,住所地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3委16组20号被执行人肇源县锻压机床厂,现住肇源县第二小学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希臣,负责人。被执行人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现住肇源县小东门道北民政局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超,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群,身份号码2306221958********,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肇源县工信局会计,现住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5委25组25-214号。张洪侠与肇源县锻压机床厂、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商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肇源县锻压机床厂、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洪侠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肇源县锻压机床厂、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肇源县锻压机床厂、肇源县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洪侠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肇源县锻压机床厂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洪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志代理审判员  李中甫代理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冬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