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槐 燕审 判 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桑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