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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王某,女,1971年2月7日生,汉族。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6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槐 燕审 判 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桑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