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巡商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衢州万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刘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万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刘继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巡商初字第177号原告:衢州万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20-8号。法定代表人:庄笑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继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万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继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万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为由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万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衢州万顺缝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郑利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