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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钟侑洪与成都市上游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侑洪,成都市上游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3063号原告钟侑洪。委托代理人姚轼,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上游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杜德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能清,四川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侑洪与被告成都市上游土地整理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害于他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侑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侑洪负担。审判员  周双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小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